收住特定社会老人范围及条件(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) 加入时间:2017/2/22 16:03:51 浏览次数:9680
一、收住范围及对象
本细则适用于吴中区、相城区、姑苏区、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范围。具体对象如下:
1.年满60周岁并持有《苏州市城镇五保供养证》的特困供养对象。
2.年满60周岁失能、半失能并持有《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》的低保对象。
3.年满60周岁失能、半失能的重点优抚对象、见义勇为伤残人士、归国华侨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优待服务保障对象。
4.年满60周岁失能、半失能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(只生育一个孩子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孩子,并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的老人)。
二、不属于收住的对象情形
1.患有传染性疾病、精神病的老人;
2.需要接受透析(血析、腹透)、肿瘤化疗放疗、肠道外营养、深静脉置管等市社会福利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和能力的老人;
3.其他不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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